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13003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0日 09: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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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13003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56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九条: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予以许可。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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