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1日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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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七十条“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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