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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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3.【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5.【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5.【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6.【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7.【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8.【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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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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