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服务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6: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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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律师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2004年9月2日)第1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6条第1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92号,2004年9月2日)第1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