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0日 11: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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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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