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非法或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0日 17: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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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非法或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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