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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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程序:暂无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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