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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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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申请人不满意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作部门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您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也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并作出最终裁决。

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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