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或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0日 17: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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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或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和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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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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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