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除大型拖网、围网外其他作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2日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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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除大型拖网、围网外其他作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 2.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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