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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0: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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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程序:暂无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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