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0: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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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程序:暂无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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