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纠纷,如何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0:54:43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程序:暂无

2、材料: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相关标签: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bmzq/dishi/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