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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税款强制执行权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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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执行权的人那么肯定是有一定得得义务的,有的时候这

个税款就是拿不到,有的公司贼得很,想法设法的少交税,或者是拖了,那么如何行使税款

强制执行权呢。

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中从事生产经验的纳税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收入的迹象的。除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也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之一。

第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值得注意的是,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对象,但是作为纳税担保人并不限于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非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和单位。另外,现行税收法律把纳税担保人纳入到可以执行强制措施范围内,结合

担保法的一般原理,纳税担保人分为一般纳税担保人和连带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区分一般纳税担保和连带纳税担保,并按照担保法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规定来行使。《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即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担保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一般纳税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则不同,税务机关于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人不代扣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连带纳税人或者原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来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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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不限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规定了一个较为广泛的主体空间。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限要求在责令期限届满之后,在程序上实际要求税务机关在催缴税款的同时有通知的义务。执行前税务机关必须先行进行说明,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一次为限,最长期限为15日),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算滞纳金,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留存。先行告诫体现强制和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期限内有不履行纳税义务迹象的行为,税务机关只能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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