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补缴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吗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40: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

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网

【解答】

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qzzx/1358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