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1日 16:47:23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相关标签: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bmzq/buwei/916.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