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4日 10:16:39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一、行政诉讼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限制个人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从提起的诉讼。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地方。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个人自由的地方,是指公民被拘留的地方。限制生活自由的地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不论是民事诉讼亦或是刑事、行政诉讼等类型的诉讼每一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其管辖范围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管辖权是不能够审判案件的。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