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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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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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