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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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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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