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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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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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