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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出口配额审批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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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煤炭出口配额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

(五)《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7号)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数量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

三、禁止性要求

四、申请材料目录

具备煤炭国营贸易出口资质的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本年度出口实绩和下一年度申请数量及理由。(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表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单位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审批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申请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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