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港经营的许可审批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2日 1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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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渔港经营的许可审批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下列渔港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2.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闽海渔〔2004〕489号)
(1)省级负责中心、一级渔港审批;
(2)县级负责二、三级渔港审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省级权限下放至市级。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 2.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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